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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瓶的定期检验规程
查看:03  发布日期:2023-06-09

1.适用于水压试验压力不大于 45 MPa,水容积 0. 4-80 L,用于储存和运输永 久气体或高压液化气体并可重复充气的钢质无缝气瓶以及车用天然气钢质无缝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2.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音响检查、内部检查、瓶口螺纹检查、重量与容积测定、水压试验、瓶阀检验和气密性试验

3.逐只检查登记气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登记内容包括国别、制造厂名称代号、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实际容积、实际重量、上次检验 日期。未经劳动部门认可的厂商制造的气瓶、制造标志不符合GB 5099或《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关键项目不全而又无据可查的气瓶、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准再用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对使用年限超过 30年的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

5.属于拟改装的气瓶,根据 LD96确定能否改装.不宜改装的应退回;宜于改装的作好记号,另存 放在指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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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瓶内介质不明、瓶阀无法开启的气瓶,应与待检瓶分别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

7.确认瓶内介质后,根据介质的不同性质,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用与瓶内介质相适应的方法将气体排出。对于盛装毒性气体的气瓶,在排放瓶内气体后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瓶内 解毒处理。

8. 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用不损伤瓶壁金属的瓶阀装卸机和防震圈装卸机卸下瓶阀和防震圈。

9.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适当方法将气瓶内外表面的污垢、腐蚀产物、沽染物等有碍表面检查的杂物以及外表面的疏松漆膜清除干净。

10. 瓶体外观检查 应逐只对气瓶进行目测检查,检查其外表面是否存在凹陷、凹坑、鼓包、磕伤、划伤、裂纹、夹层、皱 折、腐蚀、热损伤等缺陷。

11. 瓶体存在裂纹、鼓包、结疤、皱折或夹杂等缺陷的气瓶应报废。

12. 瓶体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 90%的气瓶应判废〔测量方法见附录 B(提示 的附录)〕。对未达到判废条件的缺陷,特别是线性缺陷或尖锐的机械损伤应进行修磨,使其边缘圆滑过渡,修磨后的壁厚应大于设计壁厚的90 YO。此规定亦适用于5.1.7条。如受检气瓶属于GB 5099-1985实施前制造或进口的气瓶,其剩余壁厚应不小于该瓶设计制造规 程或有关标准确定的规定值。此规定亦适用于5.1. 7,9.3,10.4条.

13. 瓶体凹陷深度超过 2 mm或大于凹陷短径 1/30的气瓶应报废(测量方法见附录B)

14. 瓶体凹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时,若其缺陷深度等于或大于 5.1.2条或 5.1.3条的规定;或其缺陷深度虽小于 5.1.2条或 5.1.3条的规定,但其磕伤或划伤长度等于或大于凹陷短径,且凹陷深度超过 15 mm或凹陷深度大于凹陷短径的 1/35,则该气瓶应报废。

15. 瓶体存在弧疤、焊迹或明火烧烤等热损伤而使金属受损的气瓶应报废。

16. 瓶体上孤立点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 2/3的气瓶应报废。

17.瓶体线腐蚀或面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 90%的气瓶应判废。

18. 颈圈松动无法加固的气瓶,或颈圈损伤且无法更换的气瓶应报废。

19.底座松动、倾斜、破裂、磨损或其支撑面与瓶底最 低点之间距离小于 10 mm的气瓶应报废。

20.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报废:a)筒体圆度超过 2.0%; b)筒体直线度允差超过瓶体长度 4%,且弯曲深度大于 5 mm; c)瓶体垂直度允差超过瓶体长度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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